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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補充耕地
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占補平衡項目承擔單位,積極引導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補充耕地。經縣政府同意后,國土局與具有從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能力的企業或個人簽訂補充耕地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協議約定國土局負責項目申報,企業或個人投資進行項目建設,項目完成后新增耕地面積的30%作為政府收益(其中縣政府將部分收益按每畝一萬元返還國土局,用于工作經費、人員工資支出及項目后期管護補助),其余部分歸投資方,同時投資方在項目申報、實施及驗收過程中應按規定交納項目測繪、設計、驗收、項目管理等相關費用。
二、占補平衡項目要嚴格執行土地整治規劃
國土局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年度補充耕地計劃和以補定占需要,把土地整治規劃和年度補充耕地計劃落到實處。認真落實以補定占制度,進一步加強補充耕地工作,努力增加耕地面積。
三、加快補充耕地項目立項申報
國土局嚴格按照規定確定項目勘查設計單位,勘查設計單位要對項目區進行實地勘查,按照《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進行項目設計,并對勘查設計成果負責。國土局報送的資料要真實可靠,地類和面積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及變更調查成果相一致,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在確定項目范圍后要抓緊組卷上報,爭取盡快立項。
四、嚴格按補充耕地項目設計組織施工
實施補充耕地項目,要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國土局要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訂正式合同。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實行全程監理。施工現場要設立標志牌,對項目名稱、批準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規模、主要工程、建設工期等進行公告,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及群眾的監督。
五、嚴格委托補充耕地使用
委托補充耕地,由縣國土局具體操作。縣域內補充耕地的使用,國土局要記錄在案;縣域間委托補充耕地的,由國土局之間簽訂委托補充耕地協議并到市局備案。從事土地整治項目的企業和個人與占用耕地的單位簽訂委托補充耕地協議,商定除政府收益外的委托補充耕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