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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促進我縣人防建設的全面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上將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同步實施。縣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要將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納入范疇。
二、縣經濟發展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并將人防部門審核意見作為項目立項的一個要件。對未經人防部門審批的城市民用建筑,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度。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取得工程建設監理從業人員資格,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必須獲得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及人防“結建”工程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否則,相關部門不予驗收,房管部門不予辦理產權手續。
五、縣經濟發展、城建、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人防等部門要加強合作,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的審批程序,嚴把人防工程建設質量關,促進我縣人防審核審批制度化、規范化,推動人防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