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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我國今后一段時間內的基本國情。我國人口老齡化法治應對具有必然性和現實需求,回應型法理論為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提供了理論支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是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路徑。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回應型法;老年人權益
進入21世紀20年代,全球人口老齡化進程顯著加快且不可逆轉。中國作為世界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已快速步入“未富先老”和“未備先老”的艱難境地,人口老齡化已然成為我國今后一段時間內的基本國情。面對這一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各種憂慮接踵而來。有“人口老齡化使得人口紅利……正在漸漸變酸”的憂慮,[1]有“人口老齡化或將導致科技發展減弱”的憂慮,更有“文明趨于消亡”的過度憂慮。然而“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應運而生的養老經濟蓬勃發展。從本質上講,人口老齡化機遇和挑戰并存,并沒有好壞之分,老齡化趨勢是人口再生產模式轉變和人類文明進步的結果。[2]然而,無論是看好或是唱衰,我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需要被嚴正對待。面對人口老齡化對國家治理現代化提出的新課題,黨和國家提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國家戰略。人口老齡化下的社會轉型,法治作為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亦不能置身事外,需要對人口老齡化這一深刻變革積極應對。
一、人口老齡化法治應對的理論支撐
法治為何以及如何回應當下社會關切與現實問題,是我們必須要回答的問題,由此解構人口老齡化法治應對的理論支撐是回答問題的先行。以理論視角觀之,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是回應型法理論的必然要求。回應型法理論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社會急劇變革的美國,美國法社會學和制度學派代菲利佩·諾內特和菲利普·塞茲尼克直面社會現實,以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為參照,把法律秩序劃分為壓制型法、自治型法、回應型法三種類型,試圖尋找解決社會危機的法律對策。[3]盡管作者并未明確地界定“回應型法”的概念,但其對“回應型法”的特征有著詳細的論述。[4]他們認為,回應型法具有開放性品格,能夠回應社會對法律的需求變化;回應型法強調法律實施機關通過進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行為順應社會變革,既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具有適應性;回應型法是以問題為中心進行制定和修改,緊扣問題解決的實踐需求。[5]回應型法理論的核心范疇圍繞“回應問題”展開,積極回應社會需求,強調公民的主體性參與,在進行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研究時,應當進一步挖掘回應型法理論的核心價值,使回應型法理論為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發揮重要的指導作用。其一,回應型法理論所主張的“回應導向”,能夠為新時代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提供方向指引。其二,回應型法理論強調法律在保持自主穩定的同時要順應社會變革潮流,這與人口老齡化轉型時期的法治變革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其三,回應型法理論的核心特征,如法律應積極能動地回應社會、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的觀點能夠為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提供新的思路。
二、人口老齡化法治應對的必然性
(一)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國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推行以“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為基本要求的計劃生育政策,1980年轉變為實行獨生子女政策。獨生子女政策實施期間,國家治理模式表現為典型的運動式治理,通過在短時間內集中行政資源達到控制人口增長的政治任務,以提高政府治理的有效性。運動式治理的過程中,各級領導干部在強大的體制壓力下默許、縱容甚至鼓勵強迫命令和暴力強制。[6]社會撫養費與落戶掛鉤,影響“超生兒”的入學、就醫等權利,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異化為腐敗的工具,治理的有效性飽受爭議。隨著人口結構、新生兒出生率等因素的改變,2016年1月我國宣告全面放開二胎,終結了實施35年的獨生子女政策。人口政策的調整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圍繞獨生子女政策所設計的制度和治理方式已不能適應人口國情的深刻變化。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國家治理不僅關乎民生福祉,更關乎整個國家的人口安全和社會穩定,是一項久久為功的事業,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探索人口老齡化背景下治理模式的轉變是完善新時代國家治理的必然要求。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國家治理也應當重視法治問題,法治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而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國家治理同樣需要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政策和手段的支持。人口老齡化社會的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法治有所作為。由此來看,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國家治理需求與法治的基本屬性具有互相契合的現實合理性。因此,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介入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國家治理,能夠厚植國家治理的基石。
(二)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①人類社會在發展的過程中一直貫穿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和價值沖突,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這一轉型期,利益訴求和價值沖突會更加凸顯和錯綜復雜,這些沖突具體表現為家庭代際矛盾逐漸外化、贍養和繼承問題突出、老年人社會參與引發的糾紛加劇等。法律是平衡和協調不同利益和價值沖突的首選權威性工具,通過確立各方可接受的行為規范和邊界來調整權利、義務關系,搭建不同利益訴求對話的平臺,將利益沖突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引導各方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并使之有序化,以滿足不同利益主體對行為可預期的、長期和穩定的要求。中國特色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道路需要在法治軌道內推進,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穿于治理的始終,使法治成為常態的社會管理方式,規范人際行為和關系,實現人口老齡化社會的規則之治。
(三)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是貫徹法治思想的實踐要求
我國即將邁入深度老齡化社會,老年人是一個日益龐大的群體,新時代背景下老年人群體對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只增不減,法治建設因時而發展、因勢而完善,應當有效回應時代變遷和老年人的要求期待。新時代的法治建設需要關注老年群體的需求,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個性化、多層次、高品質的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突出老年人對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滿意度,彰顯“人民至上”的價值理念。
三、人口老齡化法治應對的現實之需
(一)保障老年人權益的需要
據統計,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超2.64億,占全國總人口的18.7%,人口老齡化程度進一步加深。[10]伴隨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持續加深的是,涉老案件數量不斷增多、案件類型日趨多元。農耕文明自然經濟時代家庭養老是普遍的養老模式,儒家傳統孝道文化以及封建統治者所締造百善孝為先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近代以來,傳統孝道思想被視為封建專制統治的工具受到猛烈批判,孝老氛圍在城市化的進程中日漸式微,傳統的養兒防老倫理觀念出現動搖。加之我國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與核心化,社會流動性造成老年人與成年子女空間距離的遠隔,家庭養老的社會功能不斷弱化,涉老贍養糾紛日趨增多。隨著第一代獨生子女的父母逐漸老去,一對夫妻贍養四個老人成為常態,成員居住的離散化和高節奏的生活工作壓力使得獨生子女家庭在父母養老問題上力不從心。面對養老困局,部分老年人選擇進入專業的機構養老。商家嗅到養老市場的商機后,借助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的政策東風,各類養老機構拔地而起。然則我國法律在機構養老服務規定的法律空白增加了養老機構的經營風險。預付型養老產品、保健產品、智慧養老產品監管的缺乏,“暴雷”“跑路”收割了老年人半生積蓄,留下的是無處安置的晚年和被騙后的憤懣自殺。工業化和城市化推動農村青年人向城市轉移,農村留下大量獨守“空巢”的老年人,缺乏精神贍養的“空巢老人”孤獨抑郁或選擇自殺。除了老年人被侵權和被詐騙案件層見迭出之外,受制于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法律意識淡薄的影響,老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也呈增長態勢。
(二)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的需要
法治的真實需求來自于社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著力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老年友好型社會以為老年人營造友好的社會環境為核心,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必由之路。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北京、廣東、江蘇等省份已先行一步,從強化健康支持、智能應用、交通出行、家庭的適老化及無障礙改造等關鍵環節發力。然而,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需要“軟硬兼施”,不能忽視社會軟環境建設。軟環境一般是指國家(地區)政府管理水平、人文環境、法治環境、對外開放程度等非物質環境。[11]法治環境是社會軟環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需要“良法善治”的助推。國家通過制定良法配置不同群體、不同個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劃定法律邊界并由強制力保障實施,可為老年人提供一個安全有序的社會秩序,同時通過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確定性保護消除老年人的不安全感,防止老年人處于對未來不祥的憂慮之中。
四、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路徑
(一)建立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日本作為全球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面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治理挑戰,日本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體系。例如,被稱為“老人憲章”的《老人福利法》,保障老年人就業的《老年人就業穩定法》,涉及老年人社會保障的《介護保險法》《老人保健法》《國民年金法》等,為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撐起了法律制度“保護傘”。審視我國關于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規范現狀,目前僅有一部專門性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各省市針對這一法律制定了地方性法規。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從設立居住權、確立意定監護制度、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等方面完善了對老年人權益的保護,但僅有這些立法還遠遠不夠。實踐中機構養老、老年人再就業、延遲退休、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等問題都亟需法律規制。中國人口老齡化的法治應對需要科學制定涉老法律法規。首先,可通過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彌補現有法律存在的贍養模式規定單一、法律條文較為原則、法律責任規定模糊等問題。其次,可考慮在各省市就老年人社會參與、社會救助、再就業等亟需立法解決的問題進行地方立法試點,通過分析和解決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積累成熟經驗,等條件成熟時整合并借鑒域外立法經驗,逐步建立完善關于老年人社會參與、社會救助、再就業等方面的專門法。人口老齡化法治應對的立法目標是形成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一基本法為基礎,以老年人專門法為核心,其他涉老規范為補充的法律體系。
(二)建立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
政府是法律實施的重要主體。在人口老齡化法律規范的實施上,承擔著不可推卸的主導責任。公共經濟學原理認為,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過程中往往會存在缺陷或市場失靈,而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通過“看得見的手”來調控失靈,確保資源公平有效地配置。養老服務產業投資成本高、回收周期長,民營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熱情低。與此同時涉老產品騙局不斷,“坑老”詐騙花樣百出。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需要發揮以下作用:一是引導養老服務產業合理布局。各地政府應在充分調研了解養老市場現狀的基礎上,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養老產業規劃,利用政策支持、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土地供給等激勵手段,引導養老服務產業合理布局,推進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一體建設,激發養老市場社會主體的供給能力,補齊養老服務短板。二是強化對養老市場的監管。監管部門要加強合作型監管體系建設,實現對養老機構的全過程監管。積極與第三方評估機構、老齡協會展開合作,建立并完善養老居家上門服務、社區養老設施的標準體系。三是和企業合作探索開發養老心理健康服務設備和產品,關注老年人心理需求,加強對老年人心理危機干預的專業化。
(三)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1.完善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司法保障機制。老年人司法保護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權益保障需要伸出司法之手。首先,要推動涉老案件審判工作的理念的創新。涉老案件一個明顯的特征是案件主要集中在離婚糾紛、贍養糾紛、繼承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家事糾紛領域,糾紛摻雜著復雜的情感糾葛,關系到老年人晚年的幸福生活和家庭關系的和睦,因此法院在處理涉老案件時應秉持療愈式的柔性司法理念,不止尋求化解涉老矛盾糾紛,更尋求家事關系的修復。其次,應設立專門的老年法庭,建立適老型訴訟服務新機制,優化立案、證據收集、庭審等流程,建立差異化識別系統,根據老年人的年齡、身體健康、文化水平等訴訟能力評估分類,為其提供個性化的訴訟服務。再次,建立健全涉老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動員老齡協會、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等共同參與,盡量用非訴方式化解涉老糾紛,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最后,要構建老年人維權公益訴訟制度。科技創新帶來生活天翻地覆的變化,移動支付、醫院掛號、景區預約等都只能在網絡操作,數字化、智能化時代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卻難住老年人,侵害了老年群體的權益,且這種侵害具有受害人數多、受害時間持續等特點,同時老年人維權成本高、維權效果差,導致老年群體難以跨越數字鴻溝。老年群體的健康成長涉及根本性的公共利益,因此可考慮通過構建老年人公益訴訟制度來聚焦老年群體的權益保護。
2.推動老年法學研究的繁榮。較之我國人口老齡化日趨嚴峻的客觀事實,對于老齡化問題的專門性法學研究還是一片剛有觸及、尚未系統開拓之地。全國高校設立老齡社會法治問題研究基地的僅有西北政法大學、遼寧大學和廣東財經大學三所高校,全國58所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授權高校也僅有遼寧大學開設了老年教育與老年法學專業。老年法學的現有研究缺乏有效對話和理論整合,研究力量薄弱,智力成果不足,不能滿足人口老齡化的迫切需求。理論研究是問題應對的源頭活水,因此強化老年法學的理論研究是人口老齡化法治應對的關鍵一招。高校和科研院所肩負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使命,面對人口老齡化社會對法學理論研究的急切需求,高校和科研院所應憑借其在知識、人才、智庫等方面的鮮明優勢,強化以涉老問題為導向的法學應用研究,加強人才供給,為涉老立法和實踐提供服務支撐,推動老年法學研究的創新與繁榮。
五、結語
人口老齡化社會悄然而至,應對人口老齡化關鍵在“積極”,法治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的重要依托,應當積極回應人口老齡化社會的法治需求,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人口老齡化,推進法治體系的適老化改造,讓社會發展行穩致遠,守護最美“夕陽紅”。
作者:張騰 單位:渤海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