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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類社會正在進入數字經濟時代,社會法作為法律社會化的產物,其必然會回應國家社會治理的需求,成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那么,社會法的社會治理功能就成為迫切需要予以釋明的問題。社會法的社會治理功能可從秩序、生存與發展三個維度來予以解構,定位為社會控制、社會保護、社會提高。通過對社會法社會治理功能的正確認識,充分發揮社會法在治國安邦中的基礎性作用。
關鍵詞:數字經濟;社會法;社會治理功能
“社會法”是指我國在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我國近年來在完善市場經濟、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大潮中應運而生的法律體系。社會法的社會治理功能是社會法在調整社會生活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及要實現的目標。在契合數字經濟時代社會特征和社會治理需要的前提下,我們需要對社會法社會治理功能進行全面的審視。在考量社會治理的需要,從應然視角來定位社會法的社會治理功能,即可從秩序、生存及發展三個維度來解構,具體表現為社會控制、社會保護、社會提高。
一、社會控制功能:維護社會秩序
社會法通過對社會生活進行有意識的約束來實現自己的功能。社會法的社會控制功能可做如下細化:
(一)引導社會成員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認同。社會法的理論基礎即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公平正義為追求,以保護弱者為己任,以追求社會和諧有序為目標,勢必會對社會成員認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產生正向引導的功能,成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同體系的重要構成。
(二)營造穩定的勞動法治環境。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還需要政府的干預與引導,并以市場經濟的法治化為目標,這也是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勞動力市場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構成,勞動力市場的穩定、有序將對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這就需要以社會法作為標尺來規范勞動領域國家干預與市場自主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在數字經濟時代這種干預與約束更為必要。將勞資集體談判、勞資政三方對話、更廣泛的社會對話等程序性權利,轉化為基本的博弈機制,即成為信息機制、溝通機制、定價機制、激勵機制、約束機制,使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兩類要素、勞方當事人與資方當事人能夠建立和維系穩定的合作關系,使要素的配置更有效率。[1]在此,社會法關切的是勞動力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勞資激勵等問題,通過權利的確認、賦予,并進行實體性及程序性權利的塑造,完善勞動法律制度的建構,為市場中的勞資雙方提供穩定的預期和行為指引,營造一個有利于大眾創業的勞動力市場環境,發揮全面保障與推動經濟發展的功能。為了破解平臺經濟的發展困局,2021年,在人社部、發改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八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中首次提出了“勞動三分法”,就是對數字經濟下更好地規范勞動力市場的回應。
(三)要提升內需、促進就業。我國當下正處在全面社會轉型階段,數字經濟雖帶來新的就業機會與渠道,但亦對傳統行業的就業造成沖擊。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內需不足、失業問題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桎梏。如何解決?社會法或許是行之有效的解決路徑。社會法的起源向我們揭示了以美國為代表的諸多國家的社會法發展歷程,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首要制度功能就在于解決由于經濟危機而導致的內需不足問題,并以實踐證明這一路徑是可行而有效的。至于失業問題一直是社會法最為關注的領域,甚至早期學界對社會法功能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其對失業問題的解決上。失業保險不僅關注失業者失業之后的生存問題,并通過有計劃的制度安排來達到促進就業的制度目標。從而達到調整勞動就業市場秩序的功能目標,為市場經濟發展解除后顧之憂。
(四)要保障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為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可持續發展已經在中國踐行多年,國家通過法律及政策的制定將可持續發展模式落實在經濟發展的各個層面。在諸多的調整方式中,社會法的適用對可持續發展的促進作用是具有獨特性與不可替代性的。因其不僅關注到環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亦關注到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其功能表現如下:其一,資源與環境問題的外部性決定了政府在治理可持續發展的問題中應起著主導作用,應以善治作為提升政府治理環境能力的路徑。在此社會法對環境資源權的規制可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依據,權責明晰的環境保護機制不可或缺。其二,在自然資源有限性的制約下,人力資源對經濟的推動作用逐漸被社會各界認知與重視,尤其是在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各國及各企業對人才的需求將上升到新的高度。社會法通過薪酬機制、培訓機制、激勵機制、勞動保護機制等的構建,一方面可為解決勞資沖突中最為頻出的薪酬糾紛提供路徑,為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提供規范,為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健全的制度支持;另一方面通過薪酬的及時足額發放保證人力資源的可持續性,通過職業培訓提升人力資源的質量。
二、社會保護功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
社會權的產生、社會法的立法本源都可追溯到對社會弱者生存權的保護與關注。自由競爭帶來的民生問題,如城市衛生狀況惡化、群體性的極端貧困、勞動者勞動環境的惡劣,這些問題與社會發展相伴而生,不僅對個人生存構成威脅,亦會引起社會的動蕩不安。在當時的年代,產生這些現象的原因可歸結于制度本身,在于沒有相應的社會制度來起到糾正與消解功能,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歷程即是確證。作為社會調整之法,社會法制度建構的出發點應立足于對人的生存能力的保障,不應僅僅以權利能力為出發點。社會保險制度尤應如此。社會法最為基本與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加強社會保護,主要是通過扶助弱勢群體而實現。在社會法視野中人具有不同的圖像,將勞動者、貧困者、退休者、失業者等作為社會弱者對待,是需要社會法予以保護的對象。因為,社會法的基本特征是由政府代表國家進入原本不干預的私人領域,履行對特定對象的給付或其他義務。[2]緩和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但社會法是其中最為重要、最為行之有效的形式。社會法加強社會保護,扶助弱勢群體的功能,主要是在“扶權論”的理論指導下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來實現的。“扶權論”的主要觀點在于當某些社會群體遭遇或陷于自身難以解決的困難與困境時,有關主體有義務提供幫扶以使其擺脫困境。[3]例如,勞動者因經濟上的依附性,與用人單位的談判中經常性地陷于困境,需要通過以傾斜保護為價值取向的勞動立法的保護;貧困者因其掌握的社會資源的缺乏,生存常常遭遇威脅,需要通過社會救助制度的幫扶來保障其生存權的實現;退休者因其年老而退出勞動領域,需要國家建立退休制度,來保障其體面而有質量的退休生活;失業者陷入失業的困境,有時難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返回工作崗位,需要促進就業制度的幫助提升就業能力從而擺脫失業的泥潭,等等。這些都是社會法之社會保護功能之確證。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法社會保護功能的實現遵循著這樣的路徑,即以社會法追求的實質公平正義為價值導向,通過權利賦予來實現保護與扶助的社會功能。同時要注意的是,社會法社會保護功能的發揮不僅僅依靠國家的力量,慈善組織作為社會力量亦可作為幫扶主體,成為社會法發揮社會保護功能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社會提高功能:促進公民的發展
時代發展到今天,中國社會主要矛盾已悄然發生變化。我國公民有了更高層次的追求,即對發展權實現的渴望,希望能夠獲得與其他人平等的起點與發展機會的渴望。雖稱謂不同,但各國政府都試圖建立一個能夠提升公民個人自我發展,抵制市場經濟的不確定性的制度。社會法的提高功能即根源于此。如果說社會法社會保護功能關注的是結果公平,那么社會提高功能則是立足于對機會公平的尊重。具體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縮小貧富差距。在數字經濟下,我國貧富差距正逐步擴大,基尼系數多年超國際警戒線①(見表1),這成為當今中國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近年來,特別是隨著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的融合,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發生變革及增速加快,收入分配秩序失范、格局失衡的情況日益凸顯,分配不公越來越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和誘發社會矛盾的“溫床”。[4]貧富差距從表層上看是一個經濟問題,表現為貧困群體經濟條件的貧弱,但從深層上看則呈現出基本權利的貧困,機會平等的缺失,并有可能會對政治秩序產生影響,引發社會弱勢群體的邊緣化。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社會法尤其是其中的社會保障法律置身于國民財富分配領域,針對解決貧富差距問題的功能可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促進貧困問題的解決。在此我們涉及的是針對作為貧困者個人的作用。經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我國貧困問題的解決已卓有成效,并依據我國國情提出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理念。貧困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對于它的解決,社會法起到的是積極促進的功能。一方面,通過社會救助、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構建,為貧困者自力更生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通過就業促進相關制度的有效施行,進行有針對性的職業能力促進,賦予貧困者改變自身現狀的機會,促使他們有切實行動的能力。其二,促進公平分配。這是從整體主義的視角來應對貧富差距過大的社會現實。社會的發展根源于社會財富與資源等物質基礎,同時又受制于它。當對社會財富分配存在不公之時,這樣就產生了初次分配領域的失衡問題,從而導致貧富差距。這就需要在再分配領域,發揮社會法的矯正功能,促進社會分配從應得而未得到應得而得之、不應得而得之到不應得而不得的轉變。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社會保障法律通過建構與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內容,保障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受災、貧困等之時能夠及時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并且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提升,使公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二)促進社會福利的提升社會福利的提升雖受制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受制于一國的財政收入,但社會分配的公平性亦會對社會福利的提升產生正向作用,所以通過社會法有計劃、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可以最大程度地提升社會福利。社會法保障物質法益和精神法益,[5]并通過物質法益和精神法益的提升來踐行其理念。從這個角度來看,社會法對社會福利提升的促進作用亦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物質法益的提升。一方面,社會保險待遇、社會救濟金、社會優撫金等的發放使國家通過直接給付的方式賦予公民個人享有的基本物質法益,國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并軌,將社會力量引入社會保障領域,來不斷提升給付標準;另一方面,勞動報酬作為勞動者通過自己的職業勞動獲取的物質回報,是保障其生存權甚至發展權實現的重要物質法益。從勞動報酬的分配原則、勞動報酬的博弈,到勞動報酬糾紛的解決,再到勞動報酬權的最終實現,都在社會法的規制視野之下,可以認為社會法以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實現為己任,并應在其中體現出共同富裕、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的時代要求。二是精神法益的提升。無論是作為一個普通人,還是作為勞動者,其尊嚴與人格都不應受到外界的不合理侵犯。物質法益固然重要,精神法益在新時代更應被關切。并以保證勞動者能夠“體面生存”為最基本的要求。
(三)促進受教育權的實現社會權的發展經歷了這樣的脈絡,從保障安全生存到社會福利的提升以及享有文明社會的成果等權利。教育資源是社會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權普遍而平等地享有是文明社會的應有之義,意味著作為經社文類人權其一的受教育權其社會權屬性毋庸置疑,并以國家承擔給付義務的方式來促進受教育權的實現。首先,社會法尊重受教育權的正當性,規定“免費教育”的基本給付義務,并賦予其強制性;其次,對受教育權的保護以平等為追求,應給每個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從某一角度來說就是保障每一個人都具有某種程度的生存安全以及改變現狀的途徑。教育正是這樣偉大的存在,而且數字經濟時代教育的意義更為突出。具體而言,通過公共教育資源分配的均等化來應對城鄉、地域間受教育權的不平等問題;通過減免學費,提供免費午餐、教材、文具等物質幫助的方式來有效解決貧困群體的現實需要;通過特殊教育學校的建立便利與滿足殘障群體的教育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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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劍文.財稅法功能的定位及其當代變遷[J].中國法學,2015(4):162-180.
[5]馮彥君.為社會法注入發展理念[N].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02-22(A04).
作者:太月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