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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聯網+”背景下,借助網絡平臺興起的靈活用工形式逐漸發展起來,然而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诖耍恼路治鑫覈`活就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的現實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建議,以期為保護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權益以借鑒。
[關鍵詞]互聯網+;靈活就業;工傷保險
一、問題的提出
在“互聯網+”背景下,平臺經濟得到了蓬勃發展,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4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數量達到10.11億。近年來,傳統經濟繼續探索與網絡技術相結合的轉型升級,進一步拓寬了靈活就業模式的發展路徑,使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更加靈活。在逐漸靈活的工作條件下,真實的勞動關系可能被遮蔽,勞動合同可能被替代。這樣一來,不僅會減少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還會使靈活就業人員面臨社會保障覆蓋不足的風險。因此,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而其中突出的就是工傷保險的納入及繳費主體問題。2020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指出,要支持新就業形式的發展。在網絡經濟的浪潮中,平臺經濟靈活就業形式的發展已勢不可擋。為了保障這種就業形式的良性發展,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因此,對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具有重要的實際價值??v觀全球的就業形態可以發現,目前的用工形式與傳統的不同,多種靈活就業方式的出現,對勞動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戰。在此背景下,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體系無法有效保障大量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權利。
二、“互聯網+”背景下靈活就業人員
面臨的工傷保險問題工傷保險的存在可以說是一種職業風險的防范措施,然而靈活就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面臨的職業風險很高,卻很少獲得工傷保險的保障。“互聯網+”背景下,靈活就業人員面臨著工傷保險保障方面的諸多問題。
(一)靈活就業人員不易被納入工傷保險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職工工傷保險的保障必須以職工與所在單位有勞動關系為前提。用人單位不會為與之不存在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支付工傷保險費用,然而,目前大多數地區還不允許勞動者自己支付工傷保險的費用,這樣一來,靈活就業人員就被排斥在工傷保險的保障之外。實踐中,用人單位有時可能不會與靈活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那么采用我國目前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衡量二者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存在爭議的。我國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支付工傷保險,因此導致靈活就業人員的權益無從保障。
(二)繳費主體單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做出了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職工工傷保險費,勞動者不承擔個人繳納保險費的義務。靈活就業人員是社會勞動群體的一部分,他們參加工作時也需要工傷保險保護。然而根據現行法律,他們沒有固定的用人單位,因此上述有關規定不能適用,誰來為這類人群支付工傷保險費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現階段我國已經在江蘇省太倉市等地設立了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制度的試點,允許靈活就業人員自行支付工傷保險費用。雖然在這些試點地區繳納工傷保險不需要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然而在實踐中,許多靈活就業人員因為報酬不穩定、收入來源不確定等因素而沒有能力支付工傷保險的費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將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制度的保護,這將損害這部分特殊群體的利益,不利于新的就業模式的穩定發展。
(三)工傷認定標準不靈活、調查取證難
1.工傷認定標準不靈活。在新的經濟形勢下,靈活就業人員工作場所不固定,他們工作時需要穿梭在多個場所之間,工作和休息之間沒有清晰的界限,那么當在路途中發生事故時就會產生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的事故是否與工作存在聯系不好判斷。出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考慮,對因工作地點變更而導致的工作事故,要適用從寬認定的原則,只要是為了開展與進行工作而采取的行動,就可以認為是職務行為。2.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存在困難。靈活就業人員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相對薄弱,在取證方面難以控制。當靈活就業人員購買了工傷保險并在非工傷情況下發生了人身傷害,可能會利用工作流動性大的特點而產生“偽造證據”等騙取工傷保險金的行為;而在靈活就業人員確實出現工傷情況時,關于人身傷害的發生與工作存在關聯的證據難以調取。如果不能快速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將會影響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保障權益。
三、應對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問題的建議
(一)適度擴大被保險人的范疇
在我國,勞動者如果享受工傷保險,就需要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在這種情況下,靈活就業人員得不到工傷保險補償,其合法權益普遍得不到保障。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手機等智能設備的廣泛使用,靈活就業人員的數量逐漸增多,這種就業模式逐漸影響著傳統的就業方式,傳統的以勞動關系認定為基礎的工傷保險制度已不能適應就業形勢的需要。為了有效化解這一問題,就需要放寬工傷保險與勞動關系的約束關系,適當擴大工傷保險參保人范圍,充分實現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在國外,工傷保險不必然與勞動關系為前提條件。例如,意大利將臨時性和偶然發生的勞務均納入到工傷保險之中;日本則構建了工傷保險的特別加入的制度體系,對靈活就業人員進行分類參保,有自愿參保的,也有經過申請后批準參保的。按照制度規定,符合條件的從業者個人可以申請參加工傷保險,經體檢審批后,從業者個人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基本保障。
(二)明確繳費主體和繳費方式
1.繳費主體明確化。在“互聯網+”背景下,雖然靈活就業人員對網絡平臺的依賴程度較低,但平臺企業必須從誰受益誰負責的角度承擔工傷保險繳納義務?;ヂ摼W平臺作為企業收益的主體,享有靈活就業人員為其帶來的經濟效益,因此需要承擔防范工傷損害風險的義務,為靈活就業人員支付一定比例的工傷保險費用?;ヂ摼W平臺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可依據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長和實際貢獻率等來確定,不能一刀切地要求其為所有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全額工傷保險費。2.繳費方式靈活化。工傷保險的支付方式應當靈活化?!盎ヂ摼W+”背景下,靈活就業群體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固定,基于此,工傷保險支付方式也應當靈活。如可以建立全國性的靈活就業人員線上登記繳費系統,在保證勞動者個人信息不被泄露的前提下采用實名制注冊登記方式,并做到工傷保險繳費申請和支付可以隨時進行,實現繳費信息全國共享,使靈活就業人員在工作發生變動后能夠同步支付數據。
(三)工傷保險認定標準靈活化、調查取證智能化
1.合理適用空間和時間標準。時間、空間和因果關系是工傷保險認定標準的三要素。但是,網絡平臺下的新型靈活就業形式弱化了勞動的從屬性,所以可以適當放寬靈活就業的三要素標準。靈活用工中,工作時間既可以是全日制,又可以是兼職;既可以是連續性的,又可以是非連續性的,具有較強的靈活自主性。在工作場所方面,平臺經濟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互聯網為平臺提供勞務,其特點之一就在于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因此,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幾點:一是勞動者選擇的工作場所是否是為了開展工作;二是勞動者所采取的行動是否是為了進行工作;三是勞動者選擇的工作場所是否超出第三人的理性判斷。在對工傷進行認定時,應當首先以勞動者本人的舉證為基礎,然后開展調查取證,結合其工作習慣以及特點等,全面掌控其工作地點、時間等,進而核實工傷原因。2.利用智能設備等輔助認定工傷?,F如今手機等智能設備已普及,使得利用智能設備對靈活就業人員進行監管與控制成為可能。智能設備可以根據其工作需求驗證并記錄靈活就業人員是否在工作,從而可以有效地對其生活和工作劃清界限。這樣也可以適當解決靈活就業人員維權過程中舉證難的問題,減少勞動糾紛。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迅速發展,工傷鑒定將更加傾向于以數據分析為基礎。在工傷認定時借助智能設備,不僅可以提供工傷認定所需要的證據材料等,還可以通過后臺數據技術準確估算工作與休閑的間隔時間,賦值標準化的時間段,從而有效劃清生活與工作的界限。此外,在難以識別工傷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利用業界配置的機器設備,在數據庫中篩選相應的信息,綜合分析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工作習慣和工作場所,并利用大數據計算技術輔助分析是否屬于工傷。
(四)完善工傷保險多方主體協作機制
在實踐中,要加強對工傷鑒定部門和勞動能力評估部門的監督,提高相關部門的業務能力水平,能夠對工傷做到全面的把握。在事實清楚有序的情況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傷認定程序;對于情況復雜、爭議較大的情況,可通過多方協商,審慎合理決策,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要杜絕騙取工傷保險的情況的發生。工傷保險多方主體協作機制不僅能夠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且能夠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梢酝ㄟ^建立行業協會來平衡用人單位與靈活就業人員之間的權利,充分發揮組織機構的管控作用,解決靈活就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靈活就業人員在工傷保險方面遇到的現實問題開展活動,找出其普遍遇到的問題,在了解靈活就業人員的真實訴求后及時反饋給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積極提出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政策制定的建議??傊?,互聯網的發展不僅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同時也促進了新興產業的就業。在此背景下的靈活就業人員已成為我國就業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提高就業率、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勞資雙方之間關于工傷保險的爭議越來越多,傳統的工傷保險標準已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希望以上幾點建言能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維護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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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達 王立楠 單位:東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