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安全生產法建議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今年上半年,全省三級人大將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為認真做好迎接全省人大聯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以下簡稱“迎檢”工作),主動接受和配合執法檢查工作,確保執法檢查工作順利進行,根據臨政發〔20*〕144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建立機構,明確分工
(一)建立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迎檢”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局領導、科室、大隊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組成的“迎檢”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機關辦公室。
(二)明確分工。
A、局辦公室:
為廣泛深入開展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大力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努力在全社會營造“科學發展、安全發展”、“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市安監局、安委〔2013〕5號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辦單位
鎮宣傳辦公室、鎮安監中心、下各派出所、下各廣播站、鎮工會、鎮團委、鎮婦聯。
二、協辦單位
各村、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三、活動主題
局屬各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關于開展20*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字[20*]4號)精神,決定6月份在全市公路系統開展主題為“遵章守法、關愛生命”的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現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制定活動方案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工作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組織領導,經市局研究決定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由副局長、助理調研員*同志任組長,副局長*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局安保科,由*兼任辦公室主任。要求局屬各單位相應成立工作領導機構并上報市局安保科,真正做到組織領導、思想認識、防范措施、工作責任四到位,廣泛發動公路職工全力以赴投入活動之中。
二、圍繞主題廣泛發動,努力營造活動氛圍。
(一)各單位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實施《安全生產法》和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為主線,以實施《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為重點,圍繞活動主題廣泛發動單位職工踴躍參與,并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采取多形式、多媒介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宣傳推廣安全生產先進典型和經驗,做到講求實效,不斷創新活動內容和載體,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進一步強化職工安全意識,極力營造日益濃厚的“遵章守法、關愛生命”的輿論氛圍,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為創建平安和諧的海峽西岸經濟區大局而努力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強化鎮政府和(居)委會安全生產責任,明確鄉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村(居)委會工作職責,建立和完善縣、鎮、村(社區)三級安全監管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適時組織、協調、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向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縣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并協助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為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鎮長、村(居)委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在全縣各鎮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安監辦),為鎮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同社會保障服務站合署辦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鎮安監辦行政上受鎮黨委、政府的領導,業務上接受縣安監局的管理和指導,行使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第五條鎮安全生產監管管理機構,應協助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應及時研究、解決、上報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為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決策當好參謀。
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必要性 以人為本,重視和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權,是貫穿《安全生產法》的主線。從業人員既是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承擔者,又是安全生產事故的受害者或責任者。只有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觀能動性,充分保護他們的人身權利,才能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實現安全生產。
黨和國家歷來重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待遇。”《勞動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從業人員在獲得勞動保護和防護用品、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身自我保護和緊急避險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權利,也有相關規定。總的來說,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較好地得到了法律保障。
但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生產力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比較低。我國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保護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由于缺乏法律規范,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和業主為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惜以犧牲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甚至生命為代價,剝奪、限制、侵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現象普遍存在。一是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的現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權利保護的廣度和力度不夠。二是從業人員的自我保護和維護權利的意識較差。許多從業人員不知道自己應有的權利以及如何行使、維護自身的權益。三是一些業主利用有關法律規定不健全,故意規避法律,剝奪、侵犯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有的老板與從業人員簽訂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實為非法的形式剝奪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四是侵權責任追究的規定不明確,難以依法監管。這與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不相容,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社會主義法制精神不相容。因此,要真正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必須通過相應立法加以確認。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基本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法律賦予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五項:
(一)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的求償權。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作業過程中是否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是長期爭論而沒有解決的問題,而由此引發的糾紛和社會問題極多。《合同法》雖有關于從業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沒有關于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享受工傷社會保險事項,沒有關于從業人員可以依法獲得民事賠償的規定。由于對事故受害者的撫恤、善后等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很不完善,很多生產經營單位沒有給從業人員投保,現行的撫恤標準較低,不足以補償受害者傷亡的經濟損失,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一旦發生事故,不是生產經營單位拿不出錢來,就是開支沒有合法依據。許多民營企業老板一走了之,或是“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把“包袱”甩給政府,最終受害的是從業人員。